
3月17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围绕新型储能如何参与电力市场进行了详细规定。
政策导向:通过日可用容量核定(K值) 和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对长时储能给予倾斜,同时考验电站的运行可靠性和调度响应能力。
新型主体: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等。
直接参与市场的经营主体,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优化峰谷时段。
保留日可用系数(K值):沿用2024年规则,将储能电站的可用容量与实际运行状态、备用可靠性挂钩。
日可用等效小时数(H)按电站核定放电功率下的实际最大连续放电小时数取值。
示例:同等功率下,4小时储能系统的日可用容量是2小时系统的两倍。这意味着长时储能在后续的容量补偿费用分配中更具优势。
费用来源:向用户侧收取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元/千瓦时,由省发改委核定)。
发电侧主体容量补偿费用 = 全网发电侧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 ×(该主体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 / 全网发电侧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
全网月度可用容量 = ∑(当月各发电主体日市场化可用容量)/ 当月总天数
报量报价参与现货的分布式电源(参照新能源场站执行)、分布式储能(参照独立储能执行)、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均按此规则计算补偿。
挂牌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不申报挂牌价格,由发电侧摘牌,价格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本次意见稿重点在于明确了储能主体在参与市场时拥有了“按日选择”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市场的灵活性,意味着储能可同时参与调频和现货市场。
同时通过“日可用容量(K值)+ 容量补偿占比分配”的组合拳,提高了对储能电站运行可靠性和调度响应的要求。同时,在容量核定上对放电时长(4小时 vs 2小时)给予倍数级的权重,体现了对长时储能的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