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分时电价机制的实施范围暂不作调整,即: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分时电价。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政策文件对分时电价实施对象另有单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浮动,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实行分时段签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1.49:1:0.48。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电尖峰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
根据电网负荷特征、新能源出力特点和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不断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是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提升电力系统经济性、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有力手段。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监测电力供需状况、系统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纳动态和价格变化等情况,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加强分析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