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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类别:行业新闻 日期:2026-08-15 04: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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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图1)

  昨日笔者从市发改局获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19号)规定,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据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省发改委的文件规定,我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58分(含税,下同);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4分钱,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上述规定上溯到自2016年1月1日的实际用电量起执行。

  据悉,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为:大工业电度电价1-10千伏55.86分/千瓦时(含税,下同),35-110千伏53.36分/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50.86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79.48分/千瓦时,1-10千伏76.98分/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74.48分/千瓦时。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和农业生产电度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为39.31分/千瓦时和54.61分/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