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7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执行时段为7月、8月、1月、12月,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11月29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布了《2024 年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公告》,明确2024年的峰平谷电价时段划分:
上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 月份的 13:00-15:00 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 6.38分。
其中,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 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特性变化,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省内部分大工业用户生产特性.适当调整我省峰谷时段。对我省铁合金、碳化硅、水泥等具有灵活调整生产时间的行业,调整峰谷时段,具体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需要调整电表设置参数的农业生产用户、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与此前分时电价机制相比,本次政策调整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峰谷时段划分变化明显。将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水泥制造四个行业执行的时段划分扩大到全部工商业用电(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范围, 即:
《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一是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延长午间谷段时长,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二是提高浮动比例,进一步拉大峰谷价差。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幅度扩大至75%。
三是设置深谷电价。5、6、7、8月份14∶00—16∶00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90%。尖峰时段保持不变,为1、11、12月份19∶00—21∶00、7月份21∶00—23∶00,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
1.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市场主体: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要求,市场主体各时段交易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
电采暖用户: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明确的取暖用电峰谷时段执行:其中峰段为7:00至9:00、18:00至24:00;平段为0:00至1:00、5:00至7:00、9:00至11:00、17:00至18:00;谷段为1:00-5:00、11:00-17:00。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其他用户: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明确的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执行:其中峰段为7:00至9:00、17:00至23:00;平段为23:00至24:00、0:00-7:00;谷段为9:00-17:00。
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6:1:0.5,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60%,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
每年6-8月实施尖峰、深谷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5%;深谷时段为每日13:00-15:00,深谷电价在谷段价格基础上下浮20%。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
1.大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79,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1%。
2.小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47,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3%。
每年6-8月实施尖峰、深谷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深谷时段为每日13:00-15:00,深谷电价在谷段价格基础上下浮20%。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深谷电价初期仅适用于直接交易的市场用户,待表计装置更新具备条件后逐步扩大至全体工商业用户。工商业清洁取暖用电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为加强与市场协同,深化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形成分时电价,进一步优化峰谷价差,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继续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668号)执行。
浮动比例: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2024年1月3日,湖北省发改委正式下发《省发改委关于征求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意见的公告》。根据最新公告:
浮动比例: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1.49:1:0.48。 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电尖峰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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