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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商业用电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类别:行业新闻 日期:2026-03-01 0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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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商业用电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图1)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及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切实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提醒告诫如下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非电网供电主体),如物业服务企业、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或车站、学校等相对封闭区域转供的行为。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供电设施产权单位。

  (一)严禁违规加价收费。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中加收任何未获批费用,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线路损耗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加价、重复收费。供电主体自用电费自行承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用电及运行维护费用,须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列支,不得计入终端用户电费。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一般工商业转供电电价根据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购电平均价格据实向终端用户结算。具体计算方式为:购电平均价格=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实际用电量×购电平均价格。此外,转供电主体可收取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费用,合理线%,多层转供合计上浮不得超过10%。有条件的可选择不上浮,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三)居民生活用电:居民转供电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执行0.55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执行0.565元/千瓦时,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

  对于违反上述电价政策标准,存在擅自提高终端用户电价上浮幅度、变相增加用电成本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各转供电主体应高度重视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规范工作,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要建立健全电费收取台账,如实记录电费购入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价格及抄表情况,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外,转供电主体应积极向终端用户宣传相关电价政策,主动解答终端用户的疑问,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请各转供电主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如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终端用户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