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正式核定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四监管周期我省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性优化特征鲜明,一般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稳中有降,不满1千伏0.2945元/千瓦时、1-10(20)千伏0.2745元/千瓦时、35千伏0.2545元/千瓦时,较第三周期每千瓦时均降低0.002元,有效保障中小微市场主体用电负担总体稳定。大工业两部制电量电价按电压等级分别核定为:1-10(20)千伏0.1063元/千瓦时、35千伏0.0923元/千瓦时、110千伏0.0799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0693元/千瓦时,较第三监管周期对应等级每千瓦时均提高0.0035元,电压等级价差进一步理顺,成本分摊更贴合电网实际运行耗用。容(需)量电价与第三监管周期标准保持一致,各电压等级维持原有水平不变,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用户科学配置用电容量,提升电网资源利用效率,稳定企业用电成本预期。
西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同步完成周期性优化。第四监管周期西北区域电网电量电价核定为0.0121元/千瓦时,较第三周期的0.0142元/千瓦时下降0.0021元/千瓦时,降幅达14.8%,有效降低我省新能源跨省外送输电成本,提升清洁能源市场竞争力。
本次调整不涉及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两类电价维持第三周期标准不变,保障民生用电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