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炼化、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炼化、焦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联合出台《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451号),自2019年起对炼化、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指标的阶梯电价政策。其中,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对炼化企业实行基于炼油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其中,企业单位能耗不高于10.17千克标准油/吨▪能量因数的,用电不加价;10.17—11.3(含)千克标准油/吨▪能量因数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下同);高于11.3千克标准油/吨▪能量因数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元。
二是对焦化企业实行基于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顶装焦炉:单位能耗不高于135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不加价;135—145(含)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高于145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元。捣固焦炉。单位能耗不高于140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不加价;140—150(含)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高于150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元。
三是其他相关事项。相关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实际能耗情况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